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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草案:委员建议放宽收养异性子女40岁年龄差
2019/06/27 11: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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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喵吉快报

(原标题: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:委员建议放宽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)

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,设定了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: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前款(即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,可以单方收养)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

对此,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,委员朱明春建议,适当放宽“40岁年龄差”。“理由有两条,一是现在独身者,自己选择独身或者离异的人越来越多,二是现在教育水平提高、教育年限延长了,如果要求差40岁以上,就意味着到退休只剩下20年了,收养的孩子可能退休的时候他还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教育,65岁了孩子才20几岁,大学还没有毕业,我认为至少可以减低5年,比如相差35岁,这样他退休了孩子已经25岁左右,能够自立、能够完成大学教育。同时我建议加强收养后的评估和管理。收养,年龄当然是很重要的条件,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收养人很多其他条件,不一定非要强调年龄相差40岁。收养之后的初期一年,能不能由收养关系登记批准机构对收养关系进行评估,这样能够保护被收养人的合理合法权益。比如,评估收养人的人品、经济条件是否合格,是否符合收养条件的需要。建立评估制度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被收养人”。

委员吕薇也表示,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岁以上。我理解可能这样规定是为了限制有什么其他的目的的收养。但是正常情况下,40岁的差距有些大了,比如这个人真的是想收养一个小孩,收养一个刚出生没多久的,40岁才收养,等孩子长大了,他也没有抚养能力了。这条规定可以防止一些问题,但是同时也阻碍了部分正常的收养”。

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何福胜:现在中国的啃老现象太多,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出去工作,还依靠父母亲抚养,婚姻家庭编应该对此有所体现。能否在第843条前面加一条内容,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再享有父母抚养权,或者规定父母对有劳动能力的子女不再有抚养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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