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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员:"卖淫嫖娼"应纳入"调解无效准许离婚"范围
2019/06/27 1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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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喵吉快报

(原标题:委员:“卖淫嫖娼”应纳入“调解无效准许离婚”范围)

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,规定“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”、“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”、“实施叫停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”、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等五种情形,经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。

对此,26日分组审议草案时,廖晓军、刘修文等委员提出,“卖淫嫖娼”也应纳入“调解无效准许离婚”范围。

廖晓军说,草案的五种情形中虽然包括“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”,“这里没有卖淫嫖娼,感觉是个明显的疏漏,黄赌毒都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,都会破坏婚姻家庭生活,因此建议改成‘有卖淫嫖娼、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’。”

刘修文也表示,“黄赌毒皆是法律严令禁止的活动,都会对婚姻家庭生活造成恶劣影响。草案只规定了有赌博、吸毒恶习的情形,没有对涉黄行为的规定,建议补充完善”。

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则建议,五种情形中的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”,其中的两年应改为一年。委员朱静芝也认为,“感情不和了以后,有一个缓冲调解的过程,调解无效,还要继续坚持两年么?我们身边有结婚半年就要求离婚的,所以感情破裂还维持两年的依据是什么?如果是37、38岁结婚,结婚了半年觉得磨合不到一起,双方都提出离婚,你不准予离婚,再等两年到40岁才离婚,再想要结婚,可女方的最佳生育年龄已经过去了,这是就我们法律造成的。所以,我对这个提出疑义,应该再思考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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